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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出售“螃蟹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盛易祥。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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