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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

卖茶人如何应付职业打假人?

从行为动机看,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的目的不在于消费,而在于高额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曾催生了第一批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则使得更多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这一巨大利益。

笔者调研发现,最初,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往往采取先直接与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

在“谈判”失败后再以消费者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高额索赔的目的。

当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都采取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快捷方式,试图进一步节省其打假成本,将行政执法部门当成他们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将食品企业变成他们的“提款机”。

职业打假新特点

一是“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非常专业,打假技巧和手段花样繁多,索赔成功率高。

更有甚者还会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附一个同类违法行为被某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

二是“集团”化

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更有甚者背后还有实验室等技术支撑。

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钻研业务的、有专门负责购买问题食品的、有专门负责写投诉举报材料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法院起诉的,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

三是“肤浅”化

当前,职业打假人的“维权”重点主要放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

而《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相继实施,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

四是“缠诉”化

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投诉、举报时给执法部门处处设置“陷阱”。

其目的在监管部门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就会选择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与执法部门无休止地纠缠。

易被利用的情形

首先,处理时限超期

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进行信访及申请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法律文件来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明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且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其次,履职不到位

一是来信未登记、来信遗失(如信封等)、来信流转后不知去向;二是受理与否不告知,超过法定期限内告知,告知形式不符合规定;三是办理结果不告知、告知不全面、告知形式不符合要求;四是电话告知无记录、无录音,导致投诉举报人不认可。

一些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调查问题有遗漏、事实调查不清楚、调查不深入等问题,加上缺少沟通的技巧,为后来的复议、诉讼败诉埋下了祸根。

第三,同一问题出现不同处理结果

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上下级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使得职业打假人抓住食品药品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做文章。

应对策略和方法

专业打假人的专业化、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的常态化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与其接触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谨慎妥善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首先,直面应对,妥善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必纠结,更不要有畏难情绪,应尽可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每一个细小的信息与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变被动为主动,严格按程序履职到位,依法处理。

其次,分清诉求,履职尽责

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最好是分开处理,分别答复。

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遭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起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信件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投诉信与举报信分开写,一种是投诉、举报内容合并起来写,信的抬头就叫投诉举报信。

无论是哪种形式,处理投诉事项与处理举报事项这两项工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更不能两项工作均不开展,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严格程序,依法处理

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第四,投诉案件宜诉讼,不宜调解

一般而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是基于购买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对于职业打假人在其投诉举报信中要求的赔偿损失,监管部门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最好是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调解作为一种处理手段,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介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生产企业为了息事宁人,同时碍于执法人员的情面,常常会对投诉举报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进行妥协。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不应充当职业打假人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当然也不能偏袒企业,落下充当企业保护伞的口实。

第五,统一模式,回复标准化

上级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受理、答复文书应进行统一规范,出台文书范本在受理答复中加以运用,回复内容尽可能标准化、模块化,确保内容叙述清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

对同类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案件,上级部门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基层监管部门应参照执行,避免出现上下级部门之间、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处理方式、处罚幅度不一致,给职业打假人造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