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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

云南普洱茶:“茶马古道”上的明星,清朝国运的见证者

前言:作为清朝的支柱产业之一,茶业在清朝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的另一个高峰。公元1644年,关外的满洲八旗趁着中原地区农民军起义的当口挥师入关,在多尔衮的带领下,顺治朝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而是平定农民军政权、南明政权和抗清势力等实现一统中原的军事行动。康熙朝,平定了“三藩之乱”和收复台湾以后,中原地区的局势趋于稳定,清朝统治者开始着手对经济和民生的恢复工作。雍正朝时,主要产于云南省的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地区的普洱茶贸易,因为“茶马古道”的兴盛而逐渐成为清朝西南地区重要的税收来源。
云南茶叶种植的兴起起源于三国时期,而且得益于三国时期的著名人物——诸葛亮,这也是云南地区将诸葛亮奉为“茶祖”,流行“诸葛兴茶”典故的原因所在。“孔明兴茶”,并不是说诸葛亮亲自教云南原住民种茶,而是说其大规模深入治理南中,导致巴蜀的汉文化大量南传云南,其中也包括四川先进的茶种与种植技术的引入,从而大幅度提升了云南茶叶种植水平,让云南茶产业走出濮人种茶的蒙昧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的酝酿,终于在唐代进入了银生茶时期。
01 普洱茶在清朝的兴盛和清廷对其税收的来源
据考证银生城的茶是云南大叶茶种,也就是普洱茶种。所以银生城产的茶叶,应该是普洱茶的祖宗。清朝考古作家阮福所著《普洱茶记》有过对普洱茶的历史渊源记载:
“普洱古属银生府。则西蕃之用普洱,已自唐时。”
宋人李石在文言笔记小说集《续博物志》中也有过对普洱茶起源的探究,进一步证实了普洱茶起源于银生城的说法:
“茶出银生诸山,采无时,杂菽姜烹而饮之。”
经过顺治朝和康熙朝两代帝王的中原地区统一和边疆平定以后,清朝的皇权统治进入稳定阶段,而恢复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成为清廷的主要工作之一。通过对吏治整顿和财政制度改革,清朝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云南地区的茶业也正式进入发展的高峰期,并且在滇东南形成方圆近八百里的六大茶山,产销量非常可观。清乾隆进士檀萃所著《滇海虞衡志》有过对“六大茶山”盛产茶叶的记载:
“普茶名重于天下,出普洱所属六茶山,一曰攸乐、二曰革登、三曰倚邦、四曰莽枝、五曰蛮砖、六曰曼撒,周八百里。”
随着滇茶贸易量的增大,雍正皇帝决定在普洱设府,管理茶叶的销售,抽收税银。六大茶山所产茶多集中在普洱府,运至下关加工再销往各地,所产之茶遂称“普洱茶”。此时的“普洱茶”并非专指茶叶的品种,而是对“六大茶山”所产茶叶的统称。
云南地区茶业的兴盛引起了清廷注意,并在此地设府,形成系统、严格的税收制度,在《滇云历年传·卷一二》中有过记载:
“雍正七年己酉。总督鄂尔泰奏设总茶店于思茅,以通判司其事。六大山产茶,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发,各贩于普洱,上纳税课转运由来已久。”
02 清廷对云南茶业的具体管理制度
清朝时期的云南茶业分为官茶、商茶和贡茶三种。在《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中,对这三种茶有过明确定义:
官茶:由官府生产经销或向官府纳税后销售的茶;
商茶:由国家发给茶引,令商贾至产茶地自买茶叶。“茶引”相当于购销证。国家不卖茶,仅卖引、由,即可从中取得税金;
贡茶:古代封建社会中的朝廷用茶,专供皇宫享用。
除了“贡茶”有其特殊性和非贸易性,所以并不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也影响不到清廷对于当地茶叶的管理制度。官茶和商茶在云南地区的兴起则开始于顺治朝。清顺治十八年,清政府同意达赖喇嘛的要求在今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开茶市以藏马易茶,而后在雍正朝平定西南地区以后,将中国西南地区,以马帮为主要交通工具的民间国际商贸通道——“茶马古道”推行鼎盛状态。普洱茶借着“茶马古道”的再次兴盛,也正式走入高速发展的时期。
1、官茶税收制度
雍正朝,茶马贸易税由丽江府收报。在北胜州及后丽江鹤庆所贸易之云南茶,基本是从普洱运来的为方便长途运输的紧压普洱圆茶(该种样式的普洱茶流传至今)。因而清政府专门针对普洱茶七子饼(将茶叶加工紧压成外形美观酷似满月的圆饼茶,然后将每7块饼茶包装为1筒,故得名“七子饼茶”。)特殊的包装及重量为云南制定茶叶的税收办法。盛易祥。
《大清律典事例》中对于雍正朝时期的普洱茶税收有着详细的规定:
“云南商贩茶,系每七圆为一筒,重四十九两,征收税银三钱二分,于十三年为始,颁给茶引三千,饬发各商行销办课,作为定额,造册题销。”
据《清仁宗实录》记载,雍正朝时期的茶叶价格为500文一斤,按照清朝银两和人民币1;200的换算比例来看,一筒普洱茶的价格出售价格应在300元左右,而征收的税收就要达到64元,税收比例高达21%。由此可见,雍正朝对于茶叶的收税之高,也间接说明了普洱茶在当时贸易场上的兴盛。雍正朝区域稳定的边疆环境尤其是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以后,西藏地区对茶叶的大量需求,极大地促进了滇藏茶业贸易,大量的汉藏商人不断加入到云南与西藏间的茶马交易中。
2、商茶管理制度
商茶即由国家发给茶引,令商贾至产茶地自买茶叶的商业行为。茶引也就是商茶活动中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清廷对于商茶的税收收入。茶引制度始于宋代,元、明两朝将此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南宋史学家李心传所著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财赋一·江茶》中,对茶引制度有过说明:
“政和初,蔡京欲尽笼天下钱实中都,乃创茶引法,即汴京置都茶场,印卖茶引,许商人赴官算请,就园户市茶,赴所在合同场秤发,岁收息钱四百馀万缗。”
清朝入关以后,在治国政策和经济制度上基本沿用了前明制度和历史成例,清朝在对商茶的管理中仍采用茶引制度。《清史稿》中对于茶引制度在清朝的施行,有过相关记载:
“明时茶法有三:曰官茶,储边易马;曰商茶,给引征课;曰贡茶,则上用也。清因之。于陕甘易番马,他省则召商发引纳课。间有商人赴部领销者,亦有小贩领于本籍州县者,又有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发种茶园户经纪者。户部宝泉局铸制,引由备书例款,直省预期请领,年办年销。茶百斤为一引,不及百斤,谓之畸零,另给护贴。行过残引,皆缴部。开伪造茶引,或作假茶与贩,及私与外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
由此可见,在清朝对于商茶中的“茶引”制度从国家直到州县都有相关的茶引规定和具体的茶引税收制度,而且对于伪造茶引或者未办理茶引而私自与外交易的商贩会进行严厉处罚。
茶引
茶引由清廷户部颁发,分送给产茶省份销售,不产茶叶的省份并没有茶引的收入,而只收取茶商经过本地时的落地税银。茶引制度下的茶商有总商和散商之分,行茶办法与盐法相似。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责督征茶课,散商买引纳课行茶。其基本的施行办法和现在产品总经销和分销的营销模式类似,即有总经销负责一次性购买茶引并依此购买茶叶,而后将茶引和茶叶分别卖给分销客户,直至终端消费者。